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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将夫妻一方的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如果该方不履行怎么办?----河北唐山律师-董娜普法之离异后财产分割问题篇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1-09-02 09:07)    点击:504

河北唐山律师-董娜普法之离异后财产分割问题篇-------

离婚协议中将夫妻一方的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如果该方不履行怎么办? 男女双方在离婚时,有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一方的房产归双方的子女所有,如果该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不将房产过户给子女,并说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是赠与的性质,在财产转移前权利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这种理由成立吗?最高院对此有了明确态度:“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不能行使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任意撤销权。这其实时赠与人为换取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急于离婚的一方才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做出一定的让步。在相对方已经按照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赠与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个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的义务。而且法律不支持不诚信行为,离婚协议书的签订和履行也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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