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娜律师:婚姻不仅仅是一张纸那么简单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21-09-10 10:23) 点击:905 |
婚姻不仅仅是一张纸那么简单关于昆明男子领证1小时就闹离婚,女方索赔30万的“法”里“法”外。 一、案件事实 近日,云南昆明的一对小夫妻的离婚案引发了大家的关注。事情是这样的,1995年出生的男方与1997年出生的女方在谈了几个月的恋爱后,双方在昆明市呈贡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可是让人不解的是,在办理结婚登记一个小时后,男方向女方提出离婚的要求,可是女方不同意离婚,于是男方将女方诉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男方的诉求理由是二人在结婚登记之前已经感情破裂,结婚是在女方短信骚扰和语言刺激下的草率决定。而女方辩称,男方的行为存在故意骗婚行为,对自己的身心及之后的婚姻生活造成巨大的影响,应当恢复自己的未婚状态,男方在结婚后一小时就提出离婚,应当赔偿自己30万元。 二、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即女方)不同意离婚,其辩称要撤销婚姻,至判决之日并未另行提起撤销婚姻的起诉,可以看出,原告与被告经过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并不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或者证明原被告有调解无效应当准许离婚的情形,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判决驳回原告(即男方)的诉讼请求。 三、我来看“法” 看“法”一,男女双方的婚姻效力。 我国民典婚姻家庭编中规定了三种效力的婚姻状态:即合法有效的婚姻,无效的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可撤销的婚姻包括两种情形即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什么情况下是无效的婚姻呢?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效力如何?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给出了答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如何缔结合法有效的婚姻呢?缔结合法有效的婚姻应当不存在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中描述的状况之外还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第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三、男女双方不存在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第四、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详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至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在本案中男方1995年出生女方1997年出生,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并且双方经民政机关审核后予以办理了结婚登记,发给了结婚证,因此男方与女方缔结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看“法”二,男女双方如何解除婚姻关系 在我国办理离婚事宜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第二种是,如果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就要通过法院起诉解除婚姻关系。如何协议离婚?可以这样简单的理解目前协议离婚的流程:双方共同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自申请之日起30天之内就是离婚冷静期,这期间任何一方不打算离婚均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30天的离婚冷静期过了之后,是30天的离婚登记期,双方应当共同在30天的离婚登记期内去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后,婚姻关系解除,如果在30天的离婚登记期未共同申请离婚登记则婚姻关系未解除。在本案中,男女双方登记一个小时后,男方即提出离婚,即使当时女方同意协议离婚的话,双方也无法立即办理完离婚登记事宜,也无法当场取得离婚证,解除婚姻关系。由于男女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只能选择第二种途径即法院诉讼离婚。法院判决男女双方予以离婚的依据是什么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显然本案男女双方的离婚诉讼中并没有显示夫妻感情破裂,故法院判决男女双方不予离婚。 看“法”三,女方的30万赔偿是否有理? 在婚姻关系中,涉及损害赔偿的有以下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在本案中男女双方缔结的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若再无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你认为女方30万的索赔会得到支持吗? 四、“法”里“法”外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拥有婚姻自由。但是婚姻是神圣的,是不容玩笑、不容亵渎的。每个人在选择步入婚姻,都要进行慎重的选择与思考,因为婚姻并不仅仅是一纸结婚证书,它承载着更多的是责任,这种责任是对自己的责任、对配偶的责任、对子女责任、对父母的责任,同时也肩负着社会责任。我们不应该反对“闪婚,但是也不要推崇“闪婚。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应该坚决反对“闪婚闪离”,“闪婚闪离”是对婚姻的儿戏,是对自己和对方的不负责任,更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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