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仅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还额外给了你“三金”的权利!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21-09-18 13:39) 点击:456 |
离婚纠纷之诉是一揽子解决纠纷的诉讼,因为它不仅涉及财产关系的处理还涉及身份关系、亲权关系等。一般情况下,离婚的当事人比较关心的是财产债务如何分割,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可是对与离婚有关的法条进行梳理后,你会发现,民法典为你赋予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之外,还赠送了你“三金”。这“三金”指得不是金银饰品,指得是损害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经济帮助金。 一、损害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损害赔偿金,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并且如有上述情形,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许离婚。因此一方有上述5种行为的,导致离婚的,则该方即为过错方,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损害赔偿的只能是无过错方,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不支持任何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并且损害赔偿应当与离婚诉讼一并提出,不提起离婚之诉,单单主张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经济补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对经济补偿金做了详细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的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个法条可以这么理解,“全职妈妈”和“全职爸爸”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为自己的“全职在家”给予补偿。这从法律上肯定了“全职妈妈”和“全职爸爸”全职在家具有经济价值。这个补偿就是经济补偿金。之前的婚姻法和三个司法解释也规定了经济补偿金,但是有附加条件的,必须是夫妻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全职妈妈”和“全职爸爸”才能主张经济补偿金,法定财产制情况下不支持经济补偿金。分别财产制指的是婚后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法定财产制指得是婚后取得的财产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是生活中,夫妻双方很少采用分别财产制,几乎全是法定财产制,这种情况下,“全职妈妈”和“全职爸爸”几乎无法主张经济补偿金。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它对经济补偿金进行了新的规定,“全职妈妈”和“全职爸爸”向对方主张经济补偿金,不以夫妻分别财产制为前提,法定财产制下,仍然支持“全职妈妈”和“全职爸爸”的经济补偿金诉求。民法典肯定了“全职妈妈”和“全职爸爸”为家庭全职在家的经济价值,不得不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三、经济帮助金 经济帮助金参见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有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是指,离婚时一方生活面临困难,这种困难可以是无居住的住处、无生活来源、患有重大疾病面临高额的医疗费等。并且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无法解决这些生活困难,这时如果另一方经济状况较好,则经济状况较好的这方在有负担能力的条件下应当给付困难的一方经济帮助,即经济帮助金。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经济帮助只是暂时的, 如果对方生活困难得到缓解,即可终止提供经济帮助。 四、“三金”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三金”是一方用个人财产向另一方支付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该怎么分就怎么分,夫或妻一方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里面是不包含“三金”的。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