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退”还是“不退”?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21-09-18 13:40) 点击:1178 |
有人说爱情是婚姻的“坟墓”,但是我认为婚姻是爱情之花结出来的最美果实。没有婚姻作为爱情的结果,恋爱终究是像浮萍一样的无根之水、无本之木。婚姻为爱情画上了圆满的句号。美满的婚姻虽然离不开物质,但是没有爱情作为婚姻的前提,这样的婚姻是经不起岁月的考验。 在古代男女双方缔结婚姻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结婚的流程要遵守“六礼”的约束,所谓“六礼”指的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而其中的“纳征”,亦称纳币,即男方家以聘礼送给女方家,即俗称的向女方给付彩礼。 男方向女方给付彩礼的习俗可以追溯至伏羲时代,相传中国最早的婚姻关系和婚礼仪式从伏羲氏制嫁娶、女娲立媒约开始,以俪皮为礼。俪皮即鹿皮,是最初的彩礼形式。如今婚姻嫁娶虽然不在按照六礼的方式缔结,但是给付彩礼还是保留了下来。并且随着经济的高度发达,物质生活的充裕,以及适龄男女比例的失调,彩礼也随之逐渐上涨。有时给付彩礼后,双方未缔结婚姻的现象屡见不鲜,由于彩礼一般的给付时间都是在结婚登记之前且数额较大,彩礼是否应当返还,返还多少的矛盾也日渐突出。 一、什么情况下应当退彩礼? 如果一方已经向对方给付了彩礼,因为种种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缔结婚姻,这时给付的彩礼能要回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所以只要符合该第五条的任意一款情形,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收受彩礼的一方予以返还。老百姓通常认为,如果给付彩礼的一方悔婚是无权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返还的,那么给付彩礼的一方悔婚,有权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返还彩礼吗?答案是肯定的,即可以要求返还。因为该法条规定返还彩礼的情形并未加入悔婚的限制条件。如果应当退还彩礼,那么彩礼应当退多少?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判决给付多少彩礼即返还多少彩礼。可是一般情况下总有例外,如果双方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双方共同生活多年,有时已经生育了子女,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返还全部,法官会行使自由裁量权酌情判决返还的多少。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里的给付人生活困难,应当指的是绝对困难,而不是指相对的困难。如果仅仅是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生活水平下降,生活拮据,则不会支持返还彩礼。如果给付人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保障生活水平的标准,则会支持返还彩礼。 二、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 缔结婚姻的主体是男女双方,那么诉讼主体也必须是男女双方吗?男方父母和女方父母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或者出庭应诉吗?缔结婚姻关系的主体是男女双方,那么婚约财产纠纷之诉的主体一般也是男女双方,但是有些情况下双方父母也有资格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例如给付的彩礼是男方父母用自己的积蓄给付女方的,并有转账凭证等证据加以佐证,则男方父母有资格成为诉讼主体。或者有时收受彩礼的是女方父母,并且彩礼也实际由女方父母支配使用,则这时女方父母是适格的被告主体。 三、男性可以成为婚约财产纠纷之诉的被告吗? 大部分的婚约财产纠纷中被告是女方及其父母。鲜有男性作为被告人,但是男性一定不能成为婚约财产纠纷之诉的被告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并未采用“男性、女性”的表述,采用了“给付人”与“被给付人”的称谓,因此如果是女性向男方给付彩礼,则男性也会坐到被告席上。 最后,我想说:婚姻是需要双方共同经营的,天价彩礼不会成为婚姻幸福长久的“保证书”,我们应当秉承正确的婚恋观念,树立文明优良的婚嫁习俗,坚决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不要因为天价彩礼让婚姻变了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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