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病女生被推上手术台”事件的思考!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1-10-09 08:45) 点击:1005 |
近日一则“无病未成年女生被推上民营医院手术台”事件刷爆网络。对此,10月6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通过官方微博回应称,发现网络反映“无病女学生被推上手术台,手术中途让打电话借钱,安康这家民营医院丧尽天良!”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迅速成立安康兴安医院有关问题调查处置工作组,下设四个工作小组。当前工作组已进驻安康兴安医院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处置工作。调查处置进展情况将及时通报。次日中午,汉滨区通报调查结果:经查,2021年10月4日中午,“路某甲”(17岁)在其同学陪同下到安康兴安医院就诊,医生操某某接诊、检查,诊断为宫颈赘生物,“路某甲”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操某某对其实施了手术。不存在手术中签字、虚假手术(在其他医院检查的部位与安康兴安医院手术部位不是同一部位)问题。但在诊疗过程中,安康兴安医院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签字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进行检查和手术,存在管理不规范、告知不到位、医风医德不端正等问题。“目前,已对安康兴安医院停业整顿,停止主治医生操某某执业活动,约谈并责令医院院长辞职,责令医院严肃处理业务副院长、科室主任和医生操某某。患者及家属已与医院就纠纷自行沟通协商一致。” 事件虽然已经有了处理结果,但是作为一名法律人,对该事件涉及的一些问题还是有必要说上一说: 一、路某甲是否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去独自同意涉事医院为其实施手术医疗? 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可能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我国民法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事件中路某甲年仅17岁,应该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路某甲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路某甲作为一个未成年人,其年龄和智力尚不足以知晓安康兴安医院医生为其诊断的疾病危害、该疾病需采取何种诊疗措施。在我看来路某甲“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涉事医生操某某对其实施了手术”该一系列行为与路某甲的年龄、智力并不相适应,路某甲不具有与该一系列行为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路某甲实施的该一系列行为只有经过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有效。如果该一系列行为未经路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后追认,则该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涉事医院存在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涉事医院及医生存在的法律风险可以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个方面来说: 1、涉事医院及医生可能涉及的民事责任 其一、该诊疗行为会因为路某甲欠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事后得不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从而导致该行为是一个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路某甲因为欠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有即时涉事医院向其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并取得其同意,也是无效的。一旦在手术诊疗的过程中发生突发情况,给路某甲造成了其他损害,涉事医院就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面临的是数额不确定的民事赔偿。 2、涉事医院及医生已经涉及的行政责任 在本事件中相关主管机构已对涉事医院作出停业整顿,停止主治医生操某某执业活动,约谈并责令医院院长辞职,责令医院严肃处理业务副院长、科室主任和医生操某某的相关处理措施。 3、涉事医院及医生有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 如果涉事医院及其医生真的存在网上流传的那样行为,“手术中途才被要求在同意书和费用单子上签字。在路某甲缴纳完身上仅有的1200元钱后,路某甲被医生要求通过同学、借呗筹钱,不允许她打电话给家长,称“有生命危险”……。”但是事实上路某甲并不真的存在“有生命危险”的紧急状况。则涉事医院及其医生还有可能涉嫌刑事责任。因为如果涉事医院及医生通过夸大、虚构病情或在手术中故意制造疼痛等手段诱骗、迫使患者接受额外高价治疗,那么就已经不单单是民事纠纷,而是涉嫌触犯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构成敲诈勒索罪,将视情节轻重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抛开法律谈道德,请一切从“仁”出发,以“人”结束! 相关的法律问题已经分析完毕,涉事医院及其医生已经受到了应有的处罚,民事赔偿事宜也与家属达成一致。所有的事情似乎已经尘埃落定,但是这件事情,留给我们的思考却远远不止于此。医学发展至今,我们探索医学领域的成果还不及所有医学领域的九牛之一毛,对于医学领域至今有许多领域、很多深度需要继续研究,我们不能苛求医疗工作者将患者的疾患全部治愈,因为医生的医疗行为也受科学发展水平的限制,医生也是凡人,任何时候我们都不能强人所难。虽然科学发展水平限制了医疗技术,但是医者怀有的“仁心、仁术”不能因此打折!医者有时面对疾患会束手无策,但是怀有的“仁心”不会对疾患束手无策!我不是在此单单把医疗行业提高到如此要求,我认为怀有一颗“仁心”是各行各业均应有的基本素质。从怀有一颗“仁心”出发去对待每一个人,最终以一个“人”字结束,所谓善始善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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